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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25 15:07:00 浏览:0

东北新闻网、北斗融媒讯(记者 袁畅泽)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5日,辽宁高院召开辽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以来辽宁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情况,同时发布辽宁法院2024年度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靳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为贩卖从境外购买毒品走私至境内运输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4日,被告人靳某某伙同马某从海城市出发前往云南省求购毒品。二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又结识了身在老挝的被告人薛某某。同年11月8日晚,靳某某到薛某某指定的昆明市某村收取所购毒品后,将毒品交给其雇佣的司机欲运回海城市贩卖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1956.7克。另查明,薛某某还曾组织多人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56.7克,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薛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靳某某、李某某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薛某某无期徒刑,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能从源头上遏制毒品在我省的蔓延。本案被告人偷渡出境购买毒品后,一旦大宗毒品贩运进我省,通过层层流转,可能短时间内就流入社会,扩散面广,社会危害极大。本案对被告人靳某某、薛某某判处重刑,体现了从源头严厉打击大宗毒品案件的态度。

案例2:杨某贩卖毒品案

——医疗从业人员向无处方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在吉林省吉林市经营精神科门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是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类药品的情况下,利用其可开具处方、管理药物发放的便利,通过网络向我省2名无处方人员贩卖艾司唑仑片3板和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各1盒。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杨某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医疗从业人员,明知其掌握的处方权本身就是限制管制药品被滥用的措施,但是其却滥用开具处方和管理药品发放的权力,非法出售管制精神药品,其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突破了法律底线,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此案也暴露出麻精药品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在严厉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同时,我省法院近年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发送了多份司法建议,促进堵漏建制,防范风险隐患。

案例3: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经营者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是调兵山市某药房经营者,在明知复方曲马多制剂自2023年7月1日起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的情况下,同年6月30日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全部进购的氨酚曲马多,隐匿库存2115盒。2023年7月1日至7月18日间,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药房销售人员以不需要处方即销售的方式多次向十余名吸毒人员贩卖氨酚曲马多192盒。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氨酚曲马多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在无医疗处方、未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典型意义

复方曲马多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2023年7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举措旨在控制复方曲马多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药房经营者,得知复方曲马多制剂即将被列管,却故意隐匿库存,逃避监管随意销售管制精神药品、放任药品流入吸毒人员手中的主观故意明显。该案警示药品销售从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出售麻精药品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4:许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擅自向非医疗用途者出售国家管制麻醉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的亲属系癌症病人。2023年11月起,许某某在明知不得转让、贩卖该药品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告人杨某、原某多次大量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奥施康定”(羟考酮)。许某某还从其他癌症患者和家属处加价收购“奥施康定”药品后加价贩卖给被告人杨某、原某。2024年3月,许某某的亲属因病去世后,许某某继续多次大量加价收购国家管制药品“奥施康定”用于贩卖,累计购入292盒并加价贩卖给杨某。杨某购得该药后以每片人民币60元左右的价格,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原某多次帮杨某付款给许某某和帮杨某从许某某处取走该药品。被告人杨某向外贩卖139盒。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许某某、原某明知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国家管制药品情况下,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原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原某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许某某、杨某、原某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既有药品功效,也可以作为替代毒品使用。国家针对管制麻精药品的开具规定了严格的处方审批和风险告知程序,只有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治疗的患者,才可以经过医疗机构严格的审查同意后使用。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取得管制麻精药品时,都要签署相关告知书,明确取得的药品只限患者使用,禁止私自流向他人。本案向社会发出警示,合法取得麻精药品的患者和亲属切勿贪图利益私自贩卖麻精药品,否则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5: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朋友(另案处理)家中发现2板盐酸曲马多,遂产生将该药品贩卖牟利的想法。2024年1月18日13时许,王某某伙同其朋友在抚顺市某小区附近将2板盐酸曲马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未成年在校学生于某某。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在校未成年学生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青少年因心理问题、好奇尝鲜,以及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等滥用麻精药品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向未成年在校学生出售精神药品,属法律规定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警示社会:毒品犯罪就在我们身边,甚至就在孩子身边,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校园毒品预防,营造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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