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在菏泽市成武县,一场因丈夫拒绝扶养患病妻子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得到了圆满解决。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障作用。
患病遭弃陷困境
法援及时伸援手
家住菏泽市成武县的姚某某与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3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姚某某与胡某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姚某某遭受精神刺激,患上精神分裂症。姚某某现在病情加重,需要长年住院治疗,丈夫胡某对姚某某不管不顾,姚某某的父母为其看病已垫支22000余元费用,后续每月的医疗、生活费用仍需要1000余元。
2024年7月23日,姚某某的父亲来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姚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审查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当场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成武九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春丽办理此案。

庭审激辩见真章
调解结案化干戈
陈春丽接到指派后,分析认为胡某作为受援人丈夫,在受援人患病时,负有扶养受援人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受援人有权要求丈夫胡某支付扶养费。承办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及时代理受援人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支付原告姚某某医疗费5000元并每月支付原告姚某某各项生活费1000元。
2024年9月23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胡某辩称姚某某2016年就已诊断出精神疾病,属于婚前患病,自己没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同时质疑治疗资金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春丽则据理力争:首先,姚某某确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由父母照顾并垫付医疗费的事实清楚;其次,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最后,主张的1000元生活费是保障治疗生活的实际需要。
为减少讼累,让受援人能够尽快得到持续稳定的治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解,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2024年9月24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某自2024年10月份起每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姚某某扶养费1000元;并且其他互不争执。
指派机构:菏泽市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成武九女法律服务所 陈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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