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相关起草说明表示,支付领域制度建设起步较早,部分规范性文件出台距今已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部分制度规定与业务实践出现一定差异,需进行修改以更好服务金融实践发展。
《公告》对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一)《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 号)。
本文中关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交易纠纷处置等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业务实际,需进行修改。一是删除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相关规定;二是完善交易纠纷处置相关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 号)。
结合业务实践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删除关于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的规定;二是删除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三是删除利率报送相关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 号)。
本文适用的机构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并立足前瞻性,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的兜底条款,为后续新主体的业务执行预留政策依据。此外,本文第二条关于专用章更换时间的规定属阶段性工作安排,现已完成,予以删除。
(四)《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清算行接收的存款已不限于香港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使用内地银行卡的有关规定也已不再适用,故删除第三条相关表述和第六条。

来源 :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 马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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