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月黑风高,偷完遁逃,别人就发现不了?一名男子在晚上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法院判得让人叫好。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窃取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罗某因犯盗窃罪获刑一年九个月。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的一天凌晨。罗某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某银行附近一辆轿车旁,用一金属工具打开车门,并将车主刘某放在车内的2700元现金盗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千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刘某2700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莫将爱车当成“移动保险箱”,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手机、提包等贵重财物,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义,造成损失。下车时,要确认车门已锁,车窗、天窗等完全关闭,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持车辆原状,避免接触车内物品。
文|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李洁 曹志航